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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4-27 来源: 作者: 阅读:

 兰州艺豪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兰艺字(2011)004号

关于转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公司各类工程投标活动,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符合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审查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 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即招标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在9家以上,其中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指定2家直接参加投标;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在7家以上,其中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指定1家直接参加投标。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的,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未通过的具体原因或理由。

  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无故放弃投标时,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时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投标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企业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给中标人。任何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保证金作为中标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为理由扣取。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现上述行为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视为弄虚作假,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及人员证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省外企业取得入甘施工登记证后,方可参加我省境内工程投标活动,开标时该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证件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省外企业申请参加投标资格审查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该项目投标过程及中标后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改变的最终代理人。因特殊原因变更代理人的,要有足够理由,并报原备案机构同意后方可。

  第十六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兰州艺豪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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